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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更新时间:2018-03-16 12:01:19点击次数:4761次字号:T|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 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 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 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 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 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 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 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 简称“信息库”)。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 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 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 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 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资产 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 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 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 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 0 分。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 科技成果三类,满分 100 分。 1.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 20 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 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20 分) B. 25%(含)-30%(16 分) C. 20%(含)-25%(12 分) D. 15%(含)-20%(8 分) E. 10%(含)-15%(4 分) F. 10%以下(0 分) 2.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 50 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 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6%(含)以上(50 分) B. 5%(含)-6%(40 分) C. 4%(含)-5%(30 分) D. 3%(含)-4%(20 分) E. 2%(含)-3%(10 分) F. 2%以下(0 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50 分) B. 25%(含)-30%(40 分) C. 20%(含)-25%(30 分) D. 15%(含)-20%(20 分) E. 10%(含)-15%(10 分) F. 10%以下(0 分) 3.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 30 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 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 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 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 分) B. 4 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 分) C. 3 项Ⅱ类知识产权(18 分) D. 2 项Ⅱ类知识产权(12 分) E. 1 项Ⅱ类知识产权(6 分) F. 没有知识产权(0 分)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 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 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一)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 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 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 6 个月 以上。 (二)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 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 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 6 个月以上。 (三)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四)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五)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 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 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 权按Ⅱ类评价。 (六)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 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七)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 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 (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 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第三章 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 第十条 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 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 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 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 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 台公示 10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 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 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 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 3 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 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 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 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 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 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第十五条 科技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 行监督检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 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 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 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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