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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告知书

更新时间:2019-05-09 23:22:57点击次数:3422次字号:T|T

关于新《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告知书

各位财务:

    2017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会计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为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财政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根据《规定》要求,上海市财政局于2018年研究制定了新的《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一、新《实施办法》的主要变化及内容

1、继续教育范围方面。因《会计法》修订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继续教育的范围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改为“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同时,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改成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2、管理体制方面。《规定》中明确: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共同负责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因此,本次《实施办法》将管理体制由原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改为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共同负责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3、继续教育内容方面。由原“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职业道德”等侧重于会计专业培训,改为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在内的培训,财政部和人社部将定期发布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本市将根据指南,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确定本市继续教育内容。

4、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方面。按照《规定》,由原“每年不少于24学分”改为“每年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同时,根据有关财政部、人社部发布的答记者问中明确“考虑到各地区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学分计量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各地可适当调整学分与学时的对应标准以及相关的认定和计量方式”的要求,本市《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有关继续教育学分计量和折算标准,以及学分登记管理要求。

5、考核与评价方面。本次《规定》强化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和评价,提出用人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在开展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重要依据。同时,明确提出要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评估管理。对此,本市《实施办法》进一步落实和细化了对继续教育的考核评价、机构评估的管理要求。

二、今年继续教育的具体规定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现就赵巷镇2019年的继续教育工作作如下具体规定:

  1.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应按时参加培训;

  2. 每天培训开始前和培训结束后,均要在培训签到表上亲自签到。

  3. 凡考试缺考者,将不予结业。

    三、关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的有关安排和说明

    上海市财政局于20194月印发了有关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的文件(沪财会[2019]20号)。根据要求,现结合赵巷镇的实际情况作如下安排和说明:

  1. 时间:要求在2019731前完成。

  2. 操作:在上海财政局网站上进行网上操作或者到青浦区财政局北楼104室现场采集。

  3. 管理:属地化管理(根据上传的单位税务登记地主管财政部门管理)

     

                                                   赵巷镇财政所

                                                    20195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