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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8-04-02 10:51:54点击次数:5695次字号:T|T

各有关纳税人:

2017年度内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7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应在20185月底之前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对于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将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一、办理申报相关事项

1)汇算清缴软件下载和填报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或者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的专栏专页/企业纳税人/征管服务/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端软件(介质版),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如实、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各类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采用自行判别、预先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纳税人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享受优惠事项,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备查资料。(注意:除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外的企业无需办理优惠备案)

对于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需要税务部门向其他部门转请资料的,可通过上海市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3)资产损失申报

纳税人2017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应当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进行资产损失申报,并将资产损失的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注意: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无需报送税务机关)

企业资产损失按损失情形和资料归集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资产损失的类别汇总资产损失相关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归集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

⑷核定征收企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因此,对于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二、申报阶段

1、今年,本市将继续推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工作。纳税人在完成申报后,对于电子申报端平台推送的疑点信息应认真核对分析,有疑问的可以拨打12366或向主管税务所咨询,发现差错的及时更正申报,在确认申报无误后,于531日前缴纳应补缴税款。

2、纳税人应对照《2017年度汇算清缴资料报送清单》要求(见附件),及时向主管税务所报送相关资料。

三、其他事项

1、根据《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11日至201912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对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自主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于2018531日前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201691日至201612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以在2017年度按文件规定结转扣除。

四、电子申报异常问题处理

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如遇电子申报软件操作问题,可以拨打用友软件客服中心,联系电话:021-52559979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