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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公告: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若干问题政策整理

更新时间:2019-02-02 15:49:49点击次数:5445次字号:T|T

原文链接:http://hd.chinatax.gov.cn/dzgb/details.jsp?id=3545338

一、转登记企业范围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12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五条)

  二、转登记生效时间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8号公告第三条)

    三、转登记开票事宜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8号公告第六条)

    四、转登记申请方式

   电子税务局将开通转登记受理业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直接网上申请转登记。(特殊情况也可至办税服务厅现场受理)

   五、注意事项

   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019/2
(编辑:admin)